(2016)晋0802民初3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泽与被告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于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02民初3070号原告:李泽,男。被告:于涛,男。原告李泽与被告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于涛偿还原告李泽借款92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24日,被告于涛向原告李泽借款92000元,约定于2014年11月24日前归还。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于涛未能偿还。原告李泽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借据一份,拟证明被告于涛向原告李泽借款的事实。被告于涛未到庭、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原告李泽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能够证实被告于涛向原告李泽借款的事实,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4日,被告于涛向原告李泽借款92000元,并向原告李泽出具借据一份,该借据载明:“今借到李泽现金玖万贰仟元整(92000),定于贰零壹肆年拾壹月贰拾肆日结清,于涛,2014年10月24日”。借款到期后,被告于涛未还款。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于涛向原告李泽借款92000元,并向原告李泽出具借据一份,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原告李泽要求被告于涛偿还借款,理据充分,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泽借款本金92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被告于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跃华审判员 畅清泉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