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江凯、成都华塑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凯,成都华塑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180号申请执行人:江凯,男,1968年7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新津县。被执行人:成都华塑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锦蓉路68号。法定代表人:陈红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成民初字第1361号民事判决,受理江凯申请执行成都华塑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286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执行中查明,温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川0115民破2号民事裁定,受理王杰对成都华塑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温江区人民法院已受理王杰对成都华塑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成民初字第136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