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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民初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启明与被告张祖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明,张祖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2民初1540号原告:张启明,男,生于1968年6月17日,汉族,荆门市人。被告:张祖新,男,生于1971年1月4日,汉族,荆门市人。原告张启明与被告张祖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启明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祖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启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启明撤回对被告张祖新的起诉。审判员  刘淑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茜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