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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1154号原告:王某甲,女,1987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王某乙,男,1989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王某甲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立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