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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3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林应庆、林素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林应庆,林素香,林华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3158号之一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105号(1-3层)。负责人:陈慧,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泓晓,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镇,该公司员工。被告:林应庆,男,195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林素香,女,195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林华芬,女,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被告林应庆、林素香、林华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9元,减半收取174.5元,由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梁必静审 判 员  黄玲玲人民陪审员  林海潮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林仁萧?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