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特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重庆广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开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广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开权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特159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重庆广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蓄芳。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徐开权。申请人重庆广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不服重庆市永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渝永劳人仲案字(2017)第235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重庆广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要求撤回该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认为,重庆广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广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撤销重庆市永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渝永劳人仲案字(2017)第23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重庆广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申 威审 判 员 张小明代理审判员 岳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