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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27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由支行与被执行人周荣华、陈晓燕等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由支行,周荣华,陈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2767-1号(2016)鲁0683执2768-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由支行。负责人:王介元,行长。被执行人:周荣华,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籍贯福建省。被执行人:陈晓燕,女,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由支行与被执行人周荣华、陈晓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由支行以本院(2016)鲁0683民初2070、20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周荣华、陈晓燕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周荣华、陈晓燕位于莱州市城港路街道朱由叶家村的养殖渔业大棚五个。二、被执行人周荣华、陈晓燕负责管护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变卖、赠与、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林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