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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终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东莞市澳达化工有限公司、河南中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澳达化工有限公司,河南中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4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澳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新谷涌社区新谷涌村沿江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海波,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滋,河南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召县产业集聚区黄洋南路与未来大道交叉口。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彪,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东莞市澳达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召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1民初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召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1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召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东莞市澳达化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晓峰审判员  王 妮审判员  李 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上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