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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叶丽珍、周建华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丽珍,周建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特9号申请人:叶丽珍,女,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被申请人:周建华,男,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叶丽珍与被申请人周建华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叶丽珍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叶丽珍自愿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叶丽珍撤回申请。审 判 员 郑学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吴敏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