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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2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段建华与张成国、曹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建华,张成国,曹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2执253号申请执行人:段建华,男,汉族,1970年12月2日生。被执行人:张成国,男,汉族,1972年10月12日生。被执行人:曹英华,男,汉族,1971年4月2日生。本院在执行段建华与张成国、曹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成国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成国在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武平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鼎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