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2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段建华与张成国、曹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建华,张成国,曹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2执253号申请执行人:段建华,男,汉族,1970年12月2日生。被执行人:张成国,男,汉族,1972年10月12日生。被执行人:曹英华,男,汉族,1971年4月2日生。本院在执行段建华与张成国、曹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成国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成国在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武平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鼎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