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5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裴景柱、石艳东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裴景柱,石艳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59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裴景柱,男,195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艳东,男,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上诉人裴景柱因与被上诉人石艳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5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裴景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裴景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裴景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裴景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连刚审判员 王鸿云审判员 郭萍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 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