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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执异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杨家强邵开敏与张天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家强,张天玉,邵开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异89号第三人:邵开敏,女,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执行人:杨家强,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张天玉,女,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执行杨家强申请执行张天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九法民执字第00517号],第三人邵开敏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2017年4月2日,申请执行人杨家强与第三人邵开敏、被执行人张天玉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我院(2012)九法民初字第07629号调解书所涉的杨家强对张天玉的债权转让给邵开敏。上述事实,有债权转让协议书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权利承受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杨家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邵开敏,被执行人张天玉、申请执行人杨家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视为该债权转让通知了债务人张天玉,杨家强进行了书面认可。邵开敏作为该权利承受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理由充分,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邵开敏为(2014)九法民执字第00517号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磊审判员  杨德福审判员  丁 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梦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