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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民初2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诸咸飞与王小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咸飞,王小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2349号原告:诸咸飞,男,汉族,1973年9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王小娟,女,汉族,1974年6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诸咸飞诉被告王小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诸咸飞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诸咸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咸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滕修东人民陪审员  耿唯明人民陪审员  滕忠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雪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