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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姬小玲与史新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小玲,史新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695号申请执行人姬小玲。被执行人史新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姬小玲与被执行人史新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史新峰向本院交来执行案款7206元(其中执行案款7156元,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姬小玲已将执行案款全部领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6723号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龚思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