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姬小玲与史新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小玲,史新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695号申请执行人姬小玲。被执行人史新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姬小玲与被执行人史新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史新峰向本院交来执行案款7206元(其中执行案款7156元,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姬小玲已将执行案款全部领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6723号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龚思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