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刘世献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景淑,刘世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刑初325号自诉人代景淑,女,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人刘世献,男,195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自诉人代景淑以被告人刘世献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代景淑以缺乏罪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自愿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代景淑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传斌审 判 员 张喜超人民陪审员 耿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