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20执5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何钟琪与何兴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钟琪,何兴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20执5050号申请执行人何钟琪,男,1953年2月6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何兴全,男,1954年9月14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何钟琪与被执行人何兴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6)渝0120民初46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兴全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钟琪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进行了查询。申请执行人何钟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案说明双方当事人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本案暂不执行并撤回。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20执5050号案件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李嘉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远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