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民初6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蚌埠市宸宇防水材料经营部与高天文、司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637号之一原告:蚌埠市宸宇防水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光彩大市场6区20栋39号。经营者:彭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治淮,蚌埠市蚌山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天文,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司侠,女,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市宸宇防水材料经营部与被告高天文、司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宸宇防水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2元,减半收取计536元,由原告蚌埠市宸宇防水材料经营部负担。审 判 长 程晓翔人民陪审员 华 平人民陪审员 何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艳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