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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安执字第30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杏敏、纪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杏敏,纪影,纪新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安执字第300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杏敏,女,1964年6月6日生,汉族,住安国市。申请执行人纪影,女,1985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执行人纪新路(又名纪大路),男,1967年2月2日生,汉族,住安国市。申请执行人王杏敏、纪影与纪新路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将被执行人纪新路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72额度冻结18万元。依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将该账号内17.628万元予以扣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纪新路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72剩余冻结额度372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跃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少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