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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6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马建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建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禅城区金仕杰贸易部,佛山市澳得利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澳得利纺织有限公司,潘梅兰,马立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67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建强,男,196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30323E。负责人:肖立卫。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金仕杰贸易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张槎街道和盛工业邨朗宝中路50号(自编)A座首层之二,注册号:440602000243962。投资人:马立聪。原审被告:佛山市澳得利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和盛工业邨朗宝中路50号(自编)A座首层之一,注册号:440602000073973。法定代表人:马建强。原审被告:安徽澳得利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与寿春路交汇处(国家级开发区),注册号:341504000006897(1-1)。法定代表人:马建强。原审被告:潘梅兰,女,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原审被告:马立聪,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上诉人马建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及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金仕杰贸易部、佛山市澳得利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澳得利纺织有限公司、潘梅兰、马立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8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上诉时一并提交了缓交上诉费用申请书,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作出《不同意缓免交诉讼费通知书》并向其送达后,上诉人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建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欣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