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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民初2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胡效成与广东邦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四会市天天邦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效成,广东邦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四会市天天邦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2073号原告:胡效成,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滨海县。被告:广东邦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睦岗镇纺织路西、肇庆看守所南(原广庆棉纺厂区)厂车间办公室一层、二层。被告:四会市天天邦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石狗镇工业园区。原告胡效成与被告广东邦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四会市天天邦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原告胡效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效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减半收取193元(原告胡效成已预交),由原告胡效成负担。审判员  陈绮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颖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