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财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山东省明康安托山特种机电有限公司、卢绍山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省明康安托山特种机电有限公司,卢绍山,刘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财保83号申请人:山东省明康安托山特种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兴华西路与向阳路交叉临街综合办公楼。法定代表人:于瑞祥,总经理。被申请人:卢绍山,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刘玉伟,男,成年,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山东省明康安托山特种机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玉伟名下的鲁P×××××白色宝马牌轿车一辆扣押(保全金额3万元)。担保人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刘玉伟名下鲁P×××××白色宝马牌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山东省明康安托山特种机电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被申请人在足额交纳保证金后,法院将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云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