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7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叶昌进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昌进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41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昌进,男,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桃源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辩护人朱祥宝、梁楚雯,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7]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昌进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振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昌进及其辩护人朱祥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7日9时许,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交警大队白坭中队民警陆某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洲边三村路口执行公务期间,被告人叶昌进驾驶一辆无牌女装摩托车经过该路段,被民警陆某截停并查扣摩托车。被告人叶昌进遂为了报复,持一条铁管将民警陆某的右小腿打伤,后逃离。当日16时许,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民警林某、李某等人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洲边陶润陶瓷原料厂路段对被告人叶昌进实施抓捕,被告人叶昌进极力反抗,将林某的警服扯烂,咬伤林某的手臂和李某的手指,后被抓获。经鉴定,民警陆某、林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李某的损伤程度未构成轻微伤。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妨害公务罪对被告人叶昌进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以上事实,被告人叶昌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陆某、林某、李某的陈述,被告人叶昌进的供述及辩解,证人龙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频截图,视听资料,人民警察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情况查询表,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昌进无视国家法律,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碍公务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叶昌进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辩护人朱祥宝所提对被告人叶昌进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均予采纳。移送的铁管是作案工具,经查已拍照归档保存,本院依法予以没收销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昌进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7月16日止。)二、移送的铁管一条,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曾巧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文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