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1执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周红文与潘如春、潘如太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红文,潘如春,潘如太,孙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1执1110号申请执行人周红文,男,1988年5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执行人潘如春,男,1984年12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执行人潘如太,男,1989年5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执行人孙勇,男,1981年9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原告周红文诉被告潘如春、潘如太、孙勇民间借贷暨保证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921民初108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潘如春应归还原告周红文借款100000元,被告潘如太、孙勇就该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被告有一期未履行还款责任,被告应承担10000元违约金,原告周红文有权就被告未履行部分全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逾期后,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周红文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21民初1085号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卫刚助理审判员 贺永刚助理审判员 史伟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素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