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6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吕存于与刘学斌、夏茂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存于,刘学斌,夏茂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6441号原告:吕存于,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刘学斌,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夏茂程,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吕存于与被告刘学斌、夏茂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吕存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吕存于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徐小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乃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