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2执31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吴文平、晋国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平,晋国军,晋文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31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吴文平,女,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被执行人:晋国军,男,199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被执行人:晋文芳,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文平与被执行人晋国军、晋文芳健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晋国军、晋文芳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2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 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颉永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