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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7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7民初285号原告:方,女,1970年11月17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所地广西凌云县。被告:,男,1953年10月4日出生,壮族,退休教师,住所地广西凌云县。被告:,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田东县。方与黄、勋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方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方负担。审判员  廖德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