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7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7民初285号原告:方,女,1970年11月17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所地广西凌云县。被告:,男,1953年10月4日出生,壮族,退休教师,住所地广西凌云县。被告:,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田东县。方与黄、勋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方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方负担。审判员 廖德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