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1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厦门新凯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爱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新凯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爱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1388号原告:厦门新凯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中路98号第三十六层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5750280631。法定代表人:侯秀蓉,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陈熠,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吴爱华,女,1971年4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厦门新凯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爱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厦门新凯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新凯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新凯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厦门新凯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建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诗嫣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