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7民初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马玉光与魏杰、王庆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光,魏杰,王庆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2294号原告:马玉光,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魏杰,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王庆福,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住天津市宁河区。原告马玉光与被告魏杰、王庆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魏杰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魏杰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魏杰的起诉。审判员  张东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