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3民初字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福保、吴重云与方亚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福保,吴重云,方亚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03民初字160号原告:吴福保,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湘市。原告:吴重云,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湘市。被告:方亚武,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岳阳市云溪区,现住岳阳市云溪区。原告吴福保、吴重云被告方亚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福保、吴重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亚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吴福保、吴重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方亚武偿还劳务工资款人民币5600元;2、判决被告方亚武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9日至31日在内蒙古多斯图克镇中天创合第五建公司做劳务工。被告除已付两人工资共捌佰元整外,还欠伍仟陆佰元整至今未还。被告方亚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吴福保、吴重云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9月1日,被告方亚武向原告吴福保、吴重云出具欠条:今欠到吴重云、吴复保工资共计人民币伍仟陆佰元整(¥5600.00),2015年年底结清。2016年2月6日,被告方亚武在欠条上备注:到2016年4月底如此款未付,可以任意拖东西。在庭审中,原告吴福保、吴重云均认可以下事实:被告方亚武出具的欠条中,包含欠原告吴福保3000元,欠原告吴重云26**元。本院认为,原告吴福保、吴重云出具了欠条,能证实被告方亚武拖欠两原告工资5600元属实。被告方亚武应按约定期限支付。原告吴福保、吴重云要求被告偿还欠款5600元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方亚武未按约定期限支付两原告工资,系引起本案诉讼的原因,本案诉讼费应由被告方亚武承担。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告方亚武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福保劳务费3000元;二、被告方亚武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重云劳务费2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方亚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文华人民陪审员 刘月明人民陪审员 费邑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翁 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附:1、催缴上诉费通知: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收款单位: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38×××1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立案庭电话:0730-884****。2、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