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81财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资兴市下垅昌顺水电站与被申请人匡跃华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资兴市下垅昌顺水电站,匡跃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财保92号申请人:资兴市下垅昌顺水电站。经营者:钟石平,男。被申请人:匡跃华,男。申请人资兴市下垅昌顺水电站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匡跃华在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保全总金额为50000元。担保人何少江以其所有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资兴市下垅昌顺水电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匡跃华在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以上保全金额以50000元为限;查封担保人何少江所有的房屋。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资兴市下垅昌顺水电站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谭智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忠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