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9执4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润与被执行人刘绍东、朱均彩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润,刘绍东,朱均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9执4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润,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刘绍东,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朱均彩,女,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本院在执行周润与刘绍东、朱均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刘绍东、朱均彩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刘绍东、朱均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朱均彩宜宾兴宜村镇银行屏山民主街支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均彩的银行存款8597.4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彭跃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 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