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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9执4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润与被执行人刘绍东、朱均彩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润,刘绍东,朱均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9执4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润,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刘绍东,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朱均彩,女,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本院在执行周润与刘绍东、朱均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刘绍东、朱均彩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刘绍东、朱均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朱均彩宜宾兴宜村镇银行屏山民主街支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均彩的银行存款8597.4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彭跃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 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