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付才、宜昌兰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付才,宜昌兰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湖北中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学院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监2号原审原告:张付才,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彝族,农民工,住贵州省赫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松,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宜昌兰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红星路**号。法定代表人:汪勇刚,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望江路*号。法定代表人:郑晓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上海虹桥正瀚(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彬,上海虹桥正瀚(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湖北中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西陵一路*******号。法定代表人:杨陟,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铜仁学院。住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川硐教育园区。法定代表人:侯长林,系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渝安,男,1988年5月22日出生,铜仁学院职工,住铜仁市碧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皮坤乾,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铜仁学院职工,住。原审原告张付才与原审被告宜昌兰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湖北中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学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黔0602民初20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杨晓英审判员 杨 惠审判员 卢亚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文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