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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8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西安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水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水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8150号原告:西安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志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亮,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水群,男,195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西安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水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西安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减半收取,退回原告25元,剩余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