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1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福建顺昌三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德清、陈秋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顺昌三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德清,陈秋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1民初1236号原告:福建顺昌三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城南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16740496286。法定代表人:何崇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君莉,女,福建顺昌三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综合办主任,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林德清,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陈秋兰,女,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原告福建顺昌三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德清、陈秋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福建顺昌三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顺昌三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顺昌三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顺昌三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斌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黎曼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