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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执2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与小木几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小木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2356号移送执行人: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小木几(刑事判决书载明自报名),男,1993年出生,彝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州(刑事判决书载明自报)。本院在执行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小木几罚金一案中,依职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发广审判员  陈正梁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希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