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3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白振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振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3750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斌,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碧海鸿庭5-2-1001,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80********。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艳群,天津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白振东,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满族,天津市茂源恒通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家祥,男,天津市茂源恒通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北辰区。王斌诉白振东、支中海、天津百冠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津0116财保20032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白振东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贻成豪庭xxx号房屋一套,期限为三年。王斌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白振东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新区塘沽贻成豪庭xxx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志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乔蕴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