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5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冯某1与冯某7、冯某6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1,闫某,冯某2,冯某3,冯某4,冯某5,冯某6,冯某7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353号原告:冯某1,男,汉族,1973年8月5日出生,居民,住北京市密云区。被告:闫某,女,汉族,1935年11月26日出生,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冯某2,女,汉族,1954年1月21日出生,居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冯某3,女,汉族,1956年1月31日出生,居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冯某4,女,汉族,1958年8月24日出生,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冯某5,女,汉族,1963年2月2日出生,农民,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冯某6,女,汉族,1966年7月11日出生,居民,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冯某7,女,汉族,1968年7月8日出生,居民,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冯某1与被告闫某、冯某2、冯某3、冯某4、冯某5、冯某6、冯某7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冯某1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1提出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冯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立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海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