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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德志与何淳乐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志,何淳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刘德志,男,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何淳乐,男,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申请执行人刘德志与被执行人何淳乐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6日作出(2006)广民一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德志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3036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何淳乐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06)广民一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