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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王楚钦与李永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楚钦,李永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7民初11620号原告:王楚钦,男,汉族,1992年11月23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被告:李永龙,男,汉族,1983年2月5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揭��县。原告王楚钦诉被告李永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楚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永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原告现金借款30000元用于临时资金周转,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载明借款期限6个月,逾期未还本金或利息的,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16年11月20日,被告未依约还款且下落不明。请求判令:1、被告李永龙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永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加诉讼,亦无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0日,被告李永龙向原告王楚钦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条兹有本人李永龙因生意用途需要现向王楚钦先生借到人民币叁万元整(小写¥30000元),期限6个月,自2016年10月20日至2017年4月20日止,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先息后本,每月准时付息到账。到期保证本金和利息准时偿还,愿意每逾期一天,按借款金额的3%标准向出借人王楚钦支付违约滞纳金。借款人:李永龙2016.10.20(签名并按捺指纹)。”同日,被告李永龙向原告王楚钦出具《收据》一份,收据载明其中28500元借款转账至案外人李永恒银行账户,1500元以现金方式1500元。2016年10月20日,原告委托案外人王子佳向被告李永龙指定的李永恒银行账户转账支付28500元。2017年6月21日,��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借条、收据、银行转账交易记录等予以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王楚钦与被告李永龙之间存在借贷事实,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李永龙负有向原告偿还借款的义务,原告诉请被告李永龙偿还借款3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借条》中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率及逾期归还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的违约金主张,未违背双方约定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永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本次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在查清事实基础上依法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永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楚钦支付借款本金人民30000元及违约金(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被告李永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延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陈冰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