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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民初2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凤珠与万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凤珠,万明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2810号原告:徐凤珠,女,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万明杰,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凤珠诉被告万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凤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徐凤珠负担。审 判 员 方钢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静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