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6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赵顺喜与李华昌、李石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顺喜,李华昌,李石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6839号原告赵顺喜,男,汉族,1951年8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委托代理人张亚辉,濮阳市善行法律服务中心律师。被告李华昌,男,汉族,1957年8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李石栓,男,汉族,1968年9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西段。委托代理人郭生乐,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顺喜诉李华昌、李石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顺喜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顺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献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万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