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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9执3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彭丽萍、汪财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丽萍,汪财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9执337-1号申请执行人彭丽萍,女,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万年县。被执行人汪财东,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万年县。申请人彭丽萍依据万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9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与被执行人汪财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其法定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汪财东在万年县陈营镇滨溪路拥有房产一处(房权证号:01-××0,面积:100.73㎡,产权人登记为:汪财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汪财东在万年县陈营镇滨溪路拥有的房产一处(房权证号:01-××0,面积:100.73㎡,产权人登记为:汪财东),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被执行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高科审判员  廖建新审判员  喻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建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