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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吕力平、陈晓芳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力平,陈晓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642号申请执行人吕力平,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执行人陈晓芳,女,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申请执行人吕力平与被执行人陈晓芳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5民初6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1日委托本院强制执行,应执行标的为2038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5民初62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0388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军审判员 张长江审判员 成晓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