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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何茂强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茂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1753号原告:何茂强。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总部。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星,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何茂强与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何茂强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茂强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茂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计76元,由何茂强负担。审 判 员 厉建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郑 磊书 记 员 高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