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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双领与仝强、陆甫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双领,仝强,陆甫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2执529号申请执行人王双领,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仝强,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陆甫州,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受理的王双领申请执行仝强、陆甫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内0102民初36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该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内0102民初36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审判长 刘 峰审判员 李文智审判员 王永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包青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