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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5民初2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庞定伟与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定伟,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5民初2891号原告:庞定伟,男,汉族,1966年9月出生,户籍地新疆阿克苏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天纯,西充县晋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夏征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彤,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庞定伟与被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庞定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200万元及资金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26日,被告以建设阿克苏纺织工业城给原告工程的名义,要求原告缴纳保证金200万元。2014年10月17日,原告将该款足额打入被告指定账户,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进场施工未果。时近两年,如今原告知道,被告将该工程给其他单位,原告的根本利益受到侵害。被告的不诚信行为,致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捍卫法律的尊严,特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地点在新疆阿克苏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据此,本案属不动产专属管辖,应由工程所在地新疆阿克苏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新疆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衡 南审 判 员  叶腾博人民陪审员  巨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治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