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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执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雄鹰、于加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雄鹰,于加东,张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6执1481号申请执行人张雄鹰,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于加东,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张翠珍,女,1978年11月2日出生,住浦江县。本院在执行张雄鹰与于加东、张翠珍(2017)浙0726执148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浙0726民初8532号判决书已于2017年02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雄鹰于2017年03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于加东、张翠珍支付执行款345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等信息,已查封被执行人于加东名下丰田牌小型汽车浙G×××××小型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扣押。于2017年7月23日对被执行人于加东司法拘留十五日。现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0元。因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26执14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永钦助理审判员  张国栋助理审判员  季程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杨光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