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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继亮、董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亮,董传勇,董玲,辛正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1374号申请人:王继亮,男,1975年03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董传勇,男,1969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被申请人:董玲,女,1969年4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被申请人:辛正杰,男,1954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申请人王继亮与被申请人董传勇、董玲、辛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继亮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董传勇、董玲、辛正杰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以其公司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继亮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董传勇、董玲、辛正杰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王继亮预交。本裁定开始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迎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赵成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