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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郑某河、陈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河,陈某,关某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625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河,男,195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1988年9月17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关某芹,女,汉族,1952年6月11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申请执行人郑某河与被执行人陈某、关某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2016)鲁0991民初100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承诺合理期限内自动腾退返还申请执行人宅基地及地上附属物,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2016)鲁0991民初100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日后,被执行人如不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