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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民初2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郭清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清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2444号原告: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东路830-832号华林商务中心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91296142G。法定代表人:项凌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舒婷,女,公司职员。被告:郭清江,男,194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原告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清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205元,由原告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庆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杨雅鑫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自